人聲暴露計的主要應用是測量人頭部附近的聲暴露,即瞬時A頻率計權聲壓平方的時間積分,單位是二次方帕小時(Pa2·h)。例如按GB/T 14366等標準評估可能的聽力損失。其工作原理是以按GB/T 17181(已修改為GB/T 3785.1-2010 電聲學聲級計規范,下同)測量聲暴露級為基礎,這就是“等能量交換率”,即交換率R=3,恒定聲級的積分時間加倍(或減半)將使聲暴露加倍(或減半)。同樣,對恒定的積分時間,恒定輸入聲級增加(或減小)3 dB,聲暴露將加倍(或減半)。”個人聲暴露計的傳聲器可佩帶在肩上、衣領上,或其他靠近耳朵的部位。典型產品有杭州愛華德ASV5910型個人聲暴露計,它不僅具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,還通過防爆和煤安認證。
個人聲暴露計檢定應按照JJG 980-2003《個人聲暴露計》檢定規程進行,該規程依據的是國家標準GB/T 15952-1995《個人聲暴露計技術要求》和IEC 61252:1993 Amendment- 2000-10《個人聲暴露計技術要求第1號修改單》,2002年IEC修訂并發布了IEC 61252:2002 《電聲學——個人聲暴露計規范》;我國則根據以上版本修訂了國家標準并于2010年發布,即GB/T15952-2010《電聲學個人聲暴露計規范》。新的標準與老標準的區別主要是增加了電磁兼容性等內容。其它內容與老標準是相同的,因此JJG 980-2003《個人聲暴露計》檢定規程與現行國家標準的要求也是一致的。
在個人聲暴露計中往往會加入測量噪聲劑量的功能,有的就稱之為噪聲劑量計。噪聲劑量計通常設計成指示為法定限值百分比的噪聲劑量。只要知道了聲暴露的二次方帕小時(Pa2·h)測量值,就可以用二次方帕小時(Pa2·h)之外的其他單位指示聲暴露,例如顯示為“劑量”,它是以二次方帕小時為單位的規定聲暴露的分數或百分數。但是由于各國規定的限值及其定義不一,且會改變,例如交換率不是3,而是4或5,所以換算時要注意。
我國職業衛生標準GBZ 2.2-2007《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:物理因素》規定:每周工作5天,每天工作8小時,噪聲限值為85dB(A),相應的聲暴露限值為1.012 Pa2·h ≈ 1 Pa2·h,將此設為噪聲劑量100 %。如果實際測量的聲暴露是2 Pa2·h,則噪聲劑量為200 %,依此類推。
噪聲劑量計的檢定以前有JJG 655-1990,當時是根據國外某一型號噪聲劑量計及國內仿制型號而擬制的,應該說已不適合用來檢定個人聲暴露計。如果一定要用來參考使用,則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:
(1) 準確度等級的3級已不適用,因為它是對應以前3型聲級計,而新的聲級計標準已沒有3級(即3型)的等級,在個人聲暴露計標準中也只有對應于2級聲級計。
(2) 在該規程中對應噪聲劑量100 %的允許噪聲暴露是90 dB,暴露時間8小時,而新的標準分別是85 dB和8 小時,噪聲劑量值相差3.16倍。
(3) 在該規程中的靈敏度、頻率計權特性、檢波器特性、積分器特性等檢定中,都使用“校準”檔進行測量,它是為了加速測量以減少測量時間而專門用于檢定校準的一個檔位,在該檔位,設定聲級為90 dB,經歷時間為250 ms時,噪聲劑量示值為100 %,實際這時噪聲劑量只有0.868 %(對90 dB聲級而言,如對85 dB聲級,噪聲劑量只有0.275 %)。
(4) 該規程只適用于交換率為3的噪聲劑量計,不適用于交換率為4、5或其它值的噪聲劑量計。
基于以上分析,建議不要再使用該規程來檢定個人聲暴露計。對于個人聲暴露計中的噪聲劑量指標,可以用JJG 980-2003規定的較高聲壓級的參考聲級114 dB來檢定。將聲級設定為114 dB,暴露時間6 min,其聲暴露為10 Pa2·h,允許范圍在7.9 ~ 12.6 Pa2·h。這時如設定噪聲限值為85 dB·8h,且交換率為3 ,則噪聲劑量為1000 %,允許范圍在790 % ~ 1260 %;如交換率為5,則噪聲劑量按下式計算:
為噪聲劑量,Dose
式中:Cm=聲級下的總暴露時間;
Tm=每個聲級下允許時間;
CL為聲級限值,例如為85,單位為dB;
R為交換率,一般為3,4或5。
TWA是時間計權平均聲壓級,它是指持續8小時的聲暴露與被測聲音的聲暴露相等的恒定聲級。
(dB)
Ln 為超過門限值的時間計權聲壓級,dB;門限值通常為80 dB;
N為8小時內的采樣個數;
ts為采樣間隔,單位為s;
CL與R的定義與上相同。
例如:設Ln是穩態的并等于90 dB;CL為85dB,如R=3,TWA=90dB,噪聲暴露量為3.2 Pa2·h,噪聲劑量為320 %;如R=5,TWA=88 dB,噪聲劑量為200 %,而噪聲劑量仍為3.2 Pa2·h。
由于我國交換率R為3,TWA就相當于8小時的等效聲級,計算相應就比較簡單。